应及时对不可移动文物确权登记
来源:文化遗产保护科技平台
时间:2015-03-17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由国务院公布并于2015年3月1日起实施,它将对我国文物保护工作产生重大影响。文物中的不可移动文物是具有特殊属性的不动产,开展不可移动文物,特别是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确权登记,是文物管理体制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物资源大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我国的不可移动文物主要包括遗址、墓葬、石窟寺及石刻,以及建筑与园林(包括古代和近现代)四大类,其中遗址、墓葬和石窟寺及石刻基本对应于土地类不动产,建筑与园林基本对应于房屋类不动产。据2012年完成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统计,我国现有766722处不可移动文物,总面积85402.35平方公里,占我国国土总面积的0.89%。其中古遗址193282处;古墓葬139458处;古建筑263885处;石窟寺及石刻24422处,近现代文物(包括近现代遗址、墓葬、建筑及园林和石窟寺)141449处。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产权登记是开创性工作,应当得到政府强有力的领导和组织。不仅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应将其列为现阶段重大任务,还需要得到国家土地、房屋、农业、林业、海洋、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密切合作。为有效推动不动产登记中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确权登记工作,现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由国家文物局牵头,与国土资源部组建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密切工作关系,共同开展调研,拟定并联合发布《关于在不动产登记中加强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产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文物部门与国土部门及做好国有文物确权登记工作。在相关《通知》中,应明确以下几方面内容:
最后,加强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涉及的权利限制和提示事项告知工作。由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产权与其附着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承包经营权等权属相分离,有大量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位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人、农村集体和农民不动产范围内。本着尊重管理现状的原则,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确权登记并不改变不动产产权现状和管辖权限,但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中,应在不动产单元内明确标示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范围,以及产权人依照《文物保护法》等国家法规保护文物的义务。
为此,各地文物部门应当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不可移动文物普查、调查、勘查成果以及其他有关文物界址、空间界限、面积资料;依据文物部门提供的文物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相关不动产权利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通知文物行政部门作为当事人之一共同参与申请。